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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快问|A站和B站为什么大规模下架境外影视剧?

2017-07-17 享法 享法JoyLegal

A站和B站为什么大规模下架境外影视剧?

直播平台需要办理备案吗?

工信部新修订发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所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什么是共享单车“禁骑令”?

西安市属地网站(论坛)、微博、 微信公众号集中登记备案的对象具体有哪些?

每个问题的答案都可以上下划动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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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站和B站为什么大规模下架境外影视剧?

2017年7月12日晚,Acfun(A站)和Blibili(B站)大规模下架境外影视剧。据报道截止目前,A站的影视区已经完全消失;B站下架了部分外国影视内容和部分国产剧、动画、纪录片、短视频等。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大批量下架是因为版权整顿。但小辫认为除了版权原因外,这些平台以及下架的影视剧是否满足境外影视剧在互联网传播的资质和条件要求亦是重要原因。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网上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还需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同时网上境外影视剧传播还需要著作权人许可,并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登记。

另外有视频网站回应说没有境外影视剧配额,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这意味着,持证网站的境外影视节目内容所占比例最多不能超过网站节目库总量的30%,不会出现专门传播境外影视节目的视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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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需要办理备案吗?

需要。

根据网传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自2017年7月15日起,向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需要备案的主体为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以及其他类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企业。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中央(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主管主办的相关业务平台不在此次备案之列。

备案材料、提交形式等由各直播平台属地的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各属地的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明确。各属地的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直播平台提供电子版《备案表》,并督促有关企业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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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修订发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所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3月启动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法》”)修订工作,并于2017年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取消事项:

  • 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

  •  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时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要求;

  • 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时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的要求,删除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工商变更登记前置程序的规定;

  • 优化或者取消了股东变更审批、持股比例计算和增值电信业务授权经营的限制性规定。

建立/完善的事项:

  • 建立电信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办法》明确规定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办法》强化了信用机制的约束作用,将信用情况作为经营许可条件之一,使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守信情况负责。同时,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 建立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办法》将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调整为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建立失信名单和惩戒制度:《办法》设立了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未按期报告年报信息的,列入不良名单。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列入失信名单。列入失信名单的,将不得再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办法》建立了随机抽查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并规定了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检查手段。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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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享单车“禁骑令”?

2017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出台共享单车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共享单车的规范发展提出要明确责任分工,公安部门要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同时,要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7月12日,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布统计数据,7月1日至7月9日期间共查处涉非机动车交通违法13615宗,其中涉自行车交通违法的有3261宗,属共享单车的有1717宗,占涉自行车交通违法总量的52.65%。根据6月1日深圳交警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共享单车用户使用行为的联合声明》,规定对深圳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人实行共享单车停用措施。交警部门已于7月10日将这些数据通报给了各企业,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的违法行为人启动停用措施,停用时间为7月17日至7月23日。交警部门还要求在深投放共享单车的企业把投放车辆的车身编码、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料等向交警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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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属地网站(论坛)、微博、 微信公众号集中登记备案的对象具体有哪些?

2017年7月14日,西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西安市属地网站(论坛)、微博、 微信公众号集中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通告》”),决定在西安属地范围内开展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集中登记备案工作,并要求如下已开通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单位或个人,应于2017年8月15日前进行备案,此后有变更或新注册开通的,应在变更或推送第一条信息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根据《通告》的规定,此次登记备案对象包括(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即在此次登记备案范围内):

  • 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在西安辖区内的属地网站:(1)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地不一致的,应按主营地),(2)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3)网络接入地,(4)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

  • 西安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注册的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

  • 中省新闻网站驻西安的频道、分站、工作站等分支机构及商业网站在西安设置的频道、分站、工作站等分支机构;

  • 粉丝数量超过3万的新浪微博个人注册用户,个人证件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西安辖区的;粉丝数量超过5万的新浪微博单位注册用户,账号主体证件地、办公地在西安辖区的;

  • 微信公众号的注册者、管理者、使用者其中之一在西安辖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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